第十八条

有效

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者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

(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