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予以公开。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及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在场所内向公众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紧急情况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施工单位、活动参加者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