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在非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对居住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节能改造,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将施工场所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作业后应当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