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农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主要道路时,路面宽度、承压能力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合理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