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建筑密集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