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不同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共用消防控制室、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共用单位之间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