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等公共停放和充换电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城中村依法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居民小区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和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违规停放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