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创新、规范有序的原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