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集聚与融合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促进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支持发展网络智能定制,引导制造企业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贯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发展按需生产、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用户直连制造等新模式。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