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集聚与融合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农产品销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