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集聚与融合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国(宿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审批、备案、缴费等功能集成。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