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建设,优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空间布局,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依法给予支持。

支持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电子商务为核心,发展信息技术、数字金融、科创服务等产业,建设集电子商务企业集聚、项目招引孵化、数智场景应用、供应链整合、新技术运用、人才引进培育于一体的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