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集聚与融合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特色和资源禀赋,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集聚发展,明确电子商务产业核心区和电子商务特色辐射区,推动电子商务产业跨区域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