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相关专项资金,依法支持电子商务及物流、仓储、金融支付和综合服务等产业链相关产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