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依法投资电子商务产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