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水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制度中纳入水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