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得污染水生态环境,并有权就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向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发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