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管理的城市公园、湿地、湖泊的水体,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预防,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体及水边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保持水面整洁,并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