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定期对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禁止在本区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