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的协同,协调制定有利于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立水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水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协调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