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并对应急处置效果开展评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