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并对应急处置效果开展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