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利用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