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消除黑臭水体。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编制实施本辖区内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明确达标期限并及时组织实施,综合评估整治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