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因地制宜设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确保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