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地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产生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