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防止污染水环境。

采取养殖和种植相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适应当地土地消纳能力,符合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还田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