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以及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病害管网进行修复。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重大问题故障报告与处理、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年度检修测试等情况,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自行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