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村不同区位条件、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统筹相关规划、建设、维护、检测、保护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