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业企业应当达标排放工业废水。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