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集聚区和集聚区以外的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加强雨污管网检查和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标识雨水管、污水管走向,在雨水、污水排放口或者接管口设置标识牌。

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排污单位,应当收集处理初期雨水,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