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未实现达标排放前,工业集聚区不得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