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办理工业建设项目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引导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