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四川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并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