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四川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并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