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未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