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措施等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排净治一体化原则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并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相适应。

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