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创新担保产品,探索扩大担保物范围,创新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完善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