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快速处理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之日起一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一般事项五日内办结,疑难事项十五日内办结。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