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