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