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