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