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