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