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