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