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