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