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创建节水型单位,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完善节水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办公、生活服务场所节水管理制度,优先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