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